执业背景
李熙是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027526。她2012年7月毕业于西南大学,获法学本科学历。2018年开始正式执业,先后在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任职,后加入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为云南普洱,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龙生路70号。她的执业理念是“律师以法为道,事务以恕为德”,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房产纠纷等案件,工作方式侧重诉讼。
处理房产合同纠纷
在一个案件中,委托人想购置商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了《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委托人缴纳30000元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需在协议签订7日内签订正式合同,还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按约支付定金后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却被被告方要求等候通知,之后又按对方要求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07240元,但被告方既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也不退还已付款项。
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了一系列核心证据,如《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购房合同签约信息表、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项目预售情况的通报、律师费发票等,这些证据完整证实了委托人与二被告签订预约合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
在案件审理中,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称与普洱XX公司相互独立,无案涉房源且未收款,不应承担责任;普洱XX公司虽认可收款,但仅同意协商还款时间,未提出实质解决方案。
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李熙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她指出案涉认购协议书明确卖方为二被告且均盖章,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以未实际收款、主体独立为由免责;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书就签订认购协议并收款,且拒不签正式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首付款;委托人因被告违约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属实际损失,应依法支持。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委托人与二被告的《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被告连带返还委托人双倍定金6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207240元,共计2672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因委托人已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请未予支持,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李熙律师在处理房产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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