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社会抚养判决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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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际上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就是针对相应的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罚款的判决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判决书)应该在乡镇政府或者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开。
根据法律的规定社会抚养判决书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实际上我国法律虽然现在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如果超过法律的规定所超生的话也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的,这种处罚,包括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当然在征收之前会做出一个决定书,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社会抚养判决书是什么?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社会抚养判决书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际上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就是针对相应的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罚款的判决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判决书)应该在乡镇政府或者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开。

二、相关知识

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谁具备上述优越条件的,即由谁优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实际上这种判决书,是关于行政罚款方面的判决书,也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用的处罚决定书,除此之外,小编在这里也给大家介绍了一下相关的抚养费用的一些具体判断标准,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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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根据什么依据?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对于抚养费的金额,国家没有具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协商应根据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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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在一家工厂遭遇了一次工伤,还没申请工伤,但是我想知道,根据行政给付工伤社保待遇的判决书,要怎么说的啊?时间是怎么说的啊?
[律师回复] 公司还是可以申请的,不过公司未在30日之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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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妻子因为感情不和结婚五年了想要分开,家里有个儿子我们都很喜欢。所以两家都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现在我就是想咨询一下一般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是根据什么来判决的?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争夺子女抚养权如何收集证据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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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什么判决孩子抚养权
法律上确定子女抚育权时,主要考虑子女年龄,如未满两周岁,一般归母亲抚养。同时,综合评估夫妻双方的经济、教育和居住环境等因素。最终,在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基础上,审慎确定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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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根据什么来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什么判决抚养权归属夫妻离婚时,如果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是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一般都不会干涉。如果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虽然说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给谁都可以,但总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作出判断。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当然,这个原则在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下面就介绍一下可能影响抚养权归属的一些因素。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以下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标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抚养费。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双方协商一致,抚养费标准自定,不干涉。协商不成的,按法律规定判决,标准如下: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2、抚养费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给付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都可以。如果协商不成,判决的话,没有特殊理由,通常不会支持一次性给付,一般判决是按月或季度等一定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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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根据检察院起诉书判决吗
法院判决会参考检察院起诉书,但不一定会按照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判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时候,应当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案件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独立裁判。以下是关于法院会根据检察院起诉书判决吗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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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判决书开离婚证明吗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判决书开离婚证明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在办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不须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也无法办理了,是没有离婚证的,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作用是一样的。《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从离婚判决生效时起男女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凭借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登记、户口登记等事项,并且可以凭此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保管好离婚判决书。也就是说,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因此,判决离婚的生效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是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生效之后,就不用再办理离婚证了。扩展资料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三种:登记离婚、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1、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这是登记离婚。
2、调解离婚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3、判决离婚判决离婚是指人民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登记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离婚才真正生效。而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之后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登记。所以只要是有效的离婚判决书是不需要再去办理离婚证的,可以办理再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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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山东菏泽牡丹区牡丹办事处
[律师回复] 差异很大的。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2010年执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 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元月1日起执行新年度标准。
6、二0一0年征收标准。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社会抚养标准按照我县统计局2009年《政和县统计年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4682元为基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按照南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政和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7元为基数,根据违反《条例》事实,按规定倍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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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怎么写?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写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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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请问根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些?我一个同学好像要被行政处罚了,可是一直没有接受到通知书。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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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怎么逃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法律所规定的,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政策,那么社会抚养费是需要征收的,因此的是逃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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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上述情况,现请你拟制一份民事判决书。 2010年3月,戴某与甲服装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戴某为甲服装公司设计并制作“牌促销服”,戴某依约设计了三款“牌促销服”图样交与甲服装公司选择,同时甲服装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职员王洲与戴某商定由戴某加工其设计的“促销服”800件,每件单价人民币130元,并记载于戴某提供的设计图稿背面。此后,甲服装公司以戴某提出的加工费价格偏高为由,未履行上述约定,而将戴某设计的“ 促销服”图样交由他人加工制作成品并在其促销业务中投入使用。戴某得知后即向甲服装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又进行口头协商后,甲服装公司承诺将其同样用于促销的“皮夹”委托戴某设计并加工制作,且戴某称初步商定500条,单价人民币100—150元,戴某不再追究甲服装公司与委托设计、加工“促销服”口头协议有关的民事责任。2010年11月,戴某设计了18款“皮夹”图样交与甲服装公司选择,甲服装公司又一次违背口头约定,未让戴某加工制作,选择了一款戴某设计的上述领带图样,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并促销使用。甲服装公司未向戴某支付设计及其他费用。戴某对此提起诉讼,甲服装公司答辩称:第一、促销服”和“皮夹”中的商标、色泽及文字组合图案著作权归公司所有,戴某对此不享著作权;第二,“皮夹”设计中的领带底纹也为服装、纺织行业的公有产品,不为戴某所独断专有;第三、戴某对甲服装公司提供的“促销服”原样式所作的领口修改,并非实质性改动,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戴某不可能拥有著作权。公司与戴某之间并未达成由其以每件130元设计并制作800件“促销服”的口头协议,也未见到所谓的18款“皮夹”图稿,而是只见到过一种“皮夹”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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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自认他人散播言论损害自身的名誉,可以名誉侵权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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