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不过早在2012年就已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还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在辽阳市某铁矿担任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擅自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也未对井内存放的爆炸物品进行处理。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调查,发现两个关键不起诉情节。其一,毕X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之后未参与违法犯罪,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15年,其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其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储存爆炸物,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可能会因过了追诉时效,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2.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判断犯罪行为时,要考虑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若旧法对当事人更有利,应适用旧法。
3.明确自身行为性质: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时,即使有类似犯罪行为的表象,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细致的,每个案件都可能有其特殊性。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不要轻易放弃,要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裁决。王铖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就职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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