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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如何依据合同和法律准确判定结算标准至关重要。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
核心争议梳理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即《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其团队系统梳理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为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且申请人协商时未提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无变更合同效力;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申请人主张变更违反法律,且前期进度款支付印证双方下浮结算共识。最终,仲裁委采纳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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