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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雯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案中,宋X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历经一审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张书雯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凭借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违法解除认定维持
张书雯律师在二审中,面对公司主张宋X自行离职的情况,依据宋X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这一关键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违法解除的认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宋X自行离职,二审维持了违法解除的认定,为后续争取权益奠定了基础。
工资基数认定纠偏
一审在日工资计算上存在偏差,张书雯律师准确把握劳动争议中“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她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指出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最终促使二审法院将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张书雯律师推动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同时,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张书雯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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