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移送时间后要多少进行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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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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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行政处罚移送时间后要多少进行立案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如果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就会受到处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刑事处罚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行政处罚移送时间后要多少进行立案呢?小编整理出了有关的资料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行政处罚移送时间后要多少进行立案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4、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5、公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是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上述期限的计算,是从公安机关接受线索或材料后,作出案件登记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机关,可能有更具体的立案审查期限,且因省(市)而异,但具体期限肯定等于或少于而绝不会多于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

二、治安处罚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

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

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3 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

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5、罚缴方式不同

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

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正常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后移送时间是不超过一个月的,之后上级机关就会对案件的审查期限进行确立,而一般在接到立案通知后都是在十五日之内进行立案的,这些是大家需要注意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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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无管辖权而进行移送?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无管辖权而进行移送,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了移送管辖,就是指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一个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的权利,所以为了保证正确审理来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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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该怎么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后如何立案
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
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如何规范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应严把立案关,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让人补充、完善后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经工作仍达不到立案条件的,以及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时,人民应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
其次,尽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规范,从而使原受理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立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内容:
(1)移送案件的时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
(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
(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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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向上法院法院进行移送吗
移送管辖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移送,也可以同级人民法院进行移送。移送管辖的只是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如果有人对案件管辖权有意见的,是不可以进行上诉的,因为这个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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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对立案没有管辖权而移送的吗?
移送管辖就是指行政机关对立案没有管辖权而移送的,在移送管辖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办理,在移送之后那么就意味着自己手上关于这个案件的所有材料都全部要移送到该管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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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移送管辖是怎样进行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查获一些证据后会发现该案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而将案件移送出去。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以原则上行政区划的辖区为地域管辖权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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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一个亲戚在环保局工作,他被人教唆,犯了罪,目前是被以环保罪行政拘留了,那这种情况下环保行政拘留移送办法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法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法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主体是一个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当避免陷入“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的误区。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及《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很显然,负责移送的行政主体并不局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包括以下几个主体:
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有权移送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违反环保法“生产、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包括,“经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核查的”,由此规定可知,做出并送达责令改正文书的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都可单独成为移送主体。
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有权移送
新环保法提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虽然环保法实施至今,尚无明文对何谓“统一监督管理”一词做出明确解释,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下,环境保护管理具体职责是分散于政府各个行政机关的。
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很显然立法者偏重的是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因为通过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并非大气污染物的常见违法排放方式)。但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管主体在现行体制下较为复杂。例如在全国各城市均较为常见的施工工地泥浆水排放行为,因各地行政机构设置的不同,管理部门亦不尽相同。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操作中,各地在建工程向城市河道、市政管网偷排泥浆水的行为,普遍适用该条例和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由各地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常见的为市政部门、城管部门或水务部门)实施处罚。
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如工地偷排泥浆水造成城市河道大范围污染),应当由各地确定的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哪些案件应移送
基于环境违法程度分三个层次去把握什么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甚至会产生这样的误区,为避免所谓的渎职风险,是否所有案件一律移送即可?
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已有详细规定。问题在于,新环保法和《暂行办法》中确定的“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做如何理解。
事实上,结合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及以上规定,可以清楚探寻立法者确定的,应予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外延,即基于环境违法行为或结果的严重程度,可将其分为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移送。实务上,对三类违法行为的界限可做如此把握:
1,环境犯罪行为
即符合《刑法》“破坏环境资源罪”和“两高”司法解释所列举情形的。
2,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基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即违法者行为方式已基本符合《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环境犯罪的描述,但在行为量度和结果量度上,尚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对“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予以拘留,事实上就是对“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在行政处罚领域的衔接。因此对“两高”司法解释中其他情形,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一般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但未达到三吨的等行为,均可以此进行处理。
二是基于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
二、四项规定,严重扰乱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的危害性除了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有形影响,更在于对环境监管秩序的破坏,导致环境监管目的落空,从而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因此,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性应至少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主观违法情节的严重性,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
二、四项均规定,责令改正的前置条件可视为严重性的判断标准,如经责令后拒不改正,则可视为情节严重。二是显性或潜在后果的严重性,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的行为超标严重,或未经环评项目排污行为已引起群体反应,或存在严重影响环境安全风险等。
3,一般违法行为
除前文所述环境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外,则为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依环保法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应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判断,事实上属于环保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畴,本文所做的只是原则性界定,其具体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操作细则为宜。
移送给谁
环保行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带来移送不对等案件移送的级别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这条规定并未明确受理公安机关的级别,对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做出规定,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做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结合两者规定可知,案件的受理机关原则上是违法行为地与移送部门同级的公安机关。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各省、市环保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并不统一,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区公安机关如需行使管辖权,原则上应由市环保部门根据《暂行办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后,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定管辖。
属地管辖的特殊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常见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是对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实践中,环保部门在移送此类案件时会发现,危险废物移出地、处置地或倾倒地等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对此,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如非法倾倒地)公安机关都可以作为管辖机关。如几个均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发生争议的,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规定了集中专属管辖的情形,如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此,环保部门在移送时应予注意。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对于执行行政拘留的这种处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执行此处罚的部门为公安机关。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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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移送管辖法条有哪些?
行政移送管辖的相关法条,首先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有该案的管辖权,如果没有该案的管辖权,需要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来进行处理。一般来说都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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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哥哥的朋友接受了行政处罚,可是要就将其进行移送,想问一下行政处罚移送管辖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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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犯了拒执罪,被人给起诉到公安机关部门了,拒执罪移送公安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二、法院的立案程序: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要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举证,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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