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子户口不迁走该怎样处理
(一)、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并不影响新房主在该房屋处重新落户。
按照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屋原则上应该只立一个户口,但一个户口中可以有多名成员。我们在做老房拆迁的时候,确实碰到过一套房落有几个户口的情形,但都属于直系亲属成年后,单独落户的情形。
(二)、如果房子过户了,应该不影响你落户。
如果房子还没过户,那就麻烦了,因为法律上房子还是原房东的,你只能找中介或者原房东协商。
如果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以后卖方不将户口迁出,可以持产权证和买卖协议到派出所将他户口冻结。他的户口将无法再迁移,如果他需要办理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丢失,需重新办理等等一切涉及户口的事宜,那么他都无法再办理。这时他就会主动找上门的。当然,这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估量。只能说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一种解决办法。
也有人通过以下方法将户口迁移至所购买的房产:
1、拿产权证至房产所在居委会开具《常住人口证明》;
2、拿户口页、产权证、居委会常住人口证明、身份证原件到房子辖区的派出所找户籍警办理户口迁移;
3、由于房产仍挂着原房东的户口,户籍警问,你就说,无法联系到原房东,就可以了。
这种方法,不能将原房东的户口迁移走,只是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房产。
(三)、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会受理及审理户口迁移纠纷,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要求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故如原房主拒绝配合,则从法律上目前并无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迁出户口。
1958年1月9日施行且至今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按照上述规定,包括户口的申报及迁出在内的各项户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上述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基于二手房买卖而涉及户口迁出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故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与户口迁移相关的纠纷。
因户口的迁出需要户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户主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及新的落户地址,在上述条件并不必备且原户主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强制性地要求原户主将户口予以迁出。
(四)、新房主可以原房主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户口迁出义务为由,要求原房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北京市目前现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建委版)中明确约定了原户主迁出户口的义务及逾期办理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如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该条款中约定了原户主迁出户口的期限及对应的违约责任,则该约定合法有效,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新房主而言,如原房主拒绝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需提请注意的是:新房主的诉讼请求只能要求原房主支付违约金,其不得要求法院判令原房主限期将户口迁出。
结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无法要求对方强制迁出户口。如果对方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总额已超过了两万元,你可以主张债务抵销,不再向对方支付剩余款项。
总结以上的情况就是原房主没有迁出户口时,不影响新房主落户。在双方约定中应该有关于限时迁出户口的条款,则法院支持支付违约金的诉讼,但没有判令迁出户口的权利。如果买房子户口不迁走 ,主要还是双方配合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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