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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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2000-4000,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3万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社会从来都不需要只有学问但是办事却没有脑子的这种人的,在学生的教育问题上也不能只关注于当事人的学科成绩了,现在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个人思想品德和心理等方面都非常不健康。有很多学生通过所谓的校园贷,可能自己欠款就达到了几万元,从中也给这些诈骗犯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么,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一、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2000-4000,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3万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网贷平台上骗贷案成立标准

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认定。

2、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欺诈行为。

3、因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可能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不同罪名。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4、即使达不到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其他处罚。

也不是所有的骗贷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贷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会受行政处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其实也是结合着我国刑法当中对诈骗罪的量刑来决定的,校园贷诈骗罪数额达到了3万元以上的话,导致该学生,杀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话,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总而言之,跟诈骗犯诈骗的数额和给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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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二
近期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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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一开始只是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弄一个短信,发展到英特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从诈骗借口来讲,从最原始的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等。不法分子总是能想出五花八门的各式各样的骗术。就像“你猜猜我是谁”,有的甚至直接汇款诈骗,大家可能都接到过这种诈骗。这种刚开始大家也觉得很奇怪这种骗术能骗到钱吗?确实能骗到钱。因为中国人很多人在做生意,互相之间有钱款的来往,咱们俩做生意说好了我给你打款过去,正好接到这个短信了,我就把钱打过去了。甚至还有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说你涉及贩毒、洗钱等等,通过这种办法说公安机关要追究你等等各种借口。骗术也在不断花样翻新,翻新的频率很高,有的时候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
特点三
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一般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他们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分工很细,有专人负责购买手机,有的专门负责开银行帐户,有的负责拨打电话,有的负责转账,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的困难。
特点四
是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常在境外发布短信到国内骗中国老百姓,打击难度很大。
受害群体编辑
常见电信诈骗伎俩
常见电信诈骗伎俩
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而且是非特定的,采取漫天撒网,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
一些诈骗是针对性比较强的。比如像汽车退税诈骗,受骗的主要是一些有车族。还有一些突出的像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的诈骗,不法分子往往选择白天拨打电话,白天年轻人都上班了,家里老年人比较多,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资信度比较闭塞,容易受骗的情况实施作案 校园贷严格来说可以分为五类:
(1)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 —— 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蚂蚁花呗借呗、京东校园白条等;
(2)消费金融公司 —— 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
(3)P2P贷款平台(网贷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名校贷等。因国家监管要求,包括名校贷在内的大多数正规网贷平台均已暂停校园贷业务;
(4)线下私贷 —— 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这类主体,俗称高利贷。高利贷通常会进行虚假宣传、线下签约、做非法中介、收取超高费率,同时存在暴力催收等问题,受害者通常会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威胁自身安全;
(5)银行机构——银行面向大学生提供的校园产品,如招商银行的“大学生闪电贷”、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青岛银行的“学贷”等。 [4]
我叔叔参与了校园贷款诈骗,那校园贷诈骗如何量刑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要怎么做的呢?
[律师回复]
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
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
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
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
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
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
八、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3、随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做出九项规定,一是必须做好风险提示,二是必须加强信息审核,三是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四是必须审查借款用途,五是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六是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七是禁止违规宣传,八是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九是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4、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该《通知》要求: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另一方面,为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这就是校园贷诈骗如何量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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