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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权益诉求的交锋
申请人周X受工伤后,被申请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工伤待遇。周X委托焦梓铭律师提起仲裁,请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费用,并当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则对部分证据证明观点存异议,坚称支付款项为劳务费非工资。
法规运用的精准手术刀
焦梓铭律师擅长结合司法判例与法规政策,在本案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结合周X九级伤残及《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长,为周X争取到应得工资。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计算上,均严格依照相关法规,确保计算标准和金额合理合法。
证据审查的火眼金睛
在交通费证据审查上,焦律师协助仲裁委严格把关。申请人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中火车票非本人产生,与工伤就医缺乏直接关联,该部分费用主张未获支持。但考虑到实际交通需求,结合统筹地区规定,仲裁委综合考量酌情支持部分交通费。这一细节体现了律师和仲裁机构对证据的严谨态度。
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规,支持了周X多项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需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焦梓铭律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在法律实务中创造价值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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