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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工程款结算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复杂的合同条款,还可能受到政府政策、文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杨龙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以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为例,阐述其解决法律实务难题的过程。
核心争议梳理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明确三个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为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仍明确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按原合同结算;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概念,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按中标合同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异议,印证双方共识。最终,仲裁委采纳其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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