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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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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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那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我们要进行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如果遗嘱人做完遗嘱公证,又想变更怎么办?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该如何变更公证遗嘱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4、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二、如何变更公证遗嘱

1、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订立的新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只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即意味着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撤销;部分抵触的,部分撤销;全都抵触的,全部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变更。

如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若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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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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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
  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
  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也可代写遗嘱,但代书人应对遗嘱内容严格保密。
  不论什么形式的遗嘱, 格式一般应包括三个部分,且不能缺一:
  1.首部:包括标题和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
  2.正文:包括立遗嘱的目的、财产状况、处分意见和对继承人的嘱咐与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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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刚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最近正学习到遗嘱的相关内容,我想问一下关于遗嘱的问题,有哪些注意事项,怎样的遗嘱是无效的?谢谢
[律师回复] 摘要:在实际办理业务中,经常碰到办理遗嘱的六大问题和四大误区。
  在实际办理业务中,经常碰到办理遗嘱的六大问题和四大误区:
  
一、办理遗嘱的六大问题
  
1、遗嘱形式不合法。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纠纷不断,诉至法院后,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的情况。
  
2、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了,没留有遗嘱,妻子自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其实,妻子的遗嘱已经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因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妻子无权全部处分,她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仅对自己享有份额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对其他共有人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3、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内容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主。
  
5、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
  
6、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办手续时应与共有人协商,如何来变更有关的财产所有权。
  
二、办理遗嘱的四大常见误区
  
1.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2.只要是遗嘱人的儿女就一定每人有份。遗产归谁所有完全凭遗嘱人的意愿,不受血缘的限制。
  
3.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本不应分得遗产,所以无需立遗嘱。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但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经常由于无法证明而使这些“不孝”子女仍然分得遗产,而不会丧失继承权或完全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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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病情没有好转,昨天奶奶特意问我立遗嘱的事情。想咨询下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核心提示: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注意事项: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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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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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你好!我最近想要在自己生前订立一份儿遗嘱。咨询一下遗嘱的订立问题应注意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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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第三步:列明继承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在遗嘱中,遗嘱人应当指明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如未写明继承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步: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遗嘱适用前提。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设置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前提条件。如生父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女儿,同时要求女儿为继母养老送终等。
第五步: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如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声明他的遗产由小儿子继承,若小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则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立遗嘱时,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遗嘱时遗嘱都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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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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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白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原则上到原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参见1)。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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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要注意什么问题,立遗嘱要注意哪些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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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一般都会留下遗嘱,好处理身后实务,问一个遗嘱的订立问题,遗嘱怎样才有效?
[律师回复]
一、告知当事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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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告知当事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注意: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处分属于个人的部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由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告知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五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法律对五种形式的遗嘱有如下要求: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接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告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六、告知遗嘱的撤销、变更: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以上就是对遗嘱的订立问题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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