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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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合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另一类则是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终止或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离开用人单位而不用履行任何的程序,并且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

大家都知道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中,劳动者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的,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仅仅是劳动者需要面临风险,连用人单位也要面临风险,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终止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

劳资双方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体现在很多方面:

1、履行中的双倍工资风险

员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有一个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满一年用人单位仍不补签劳动合同,就要一直承担着双倍工资的责任。

2、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容易解除难,用人单位如果想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稍不留神,就会构成违法辞退。

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为了避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或书面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一旦试用期快要到期,就毫不犹豫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和员工解聘。其实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辞退。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单约定试用期不成立,劳动者自入职时已经建立正式非试用期的劳动关系,自然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成立。口头约定试用期更是荒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呢,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综上所述,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小编已经告诉大家相关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离开用人单位而不用履行任何的程序,并且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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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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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劳动关系事实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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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有点懒惰,对工作上的事情不上心,果真被公司辞退了,与朋友劳动关系终止了,所以朋友想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劳动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1、什么是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2、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
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有时来自劳动关系主体某~方面,有时是双方共同的,或者来自外部环境;有时是某一个关键因素,更多时候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和劳动过程密切相关,有些和劳动过程几乎没有联系,等等。因此,分析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事实上往往比较复杂。
国外有学者指出,雇佣关系及相关的雇佣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雇员或雇主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1)雇员的严重行为不当;
(2)雇员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3)组织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
(4)对雇员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
(5)其他一些实质原因。
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
(1)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
(2)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或移民;
(3)雇主违反了合同;
(4)死亡。
二、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相关知识
1、什么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其他观点补充: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是一个概念,建议不要混淆。
2、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适用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的中止和终止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有什么区别 一、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二、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一)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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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如何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一般是仍应以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为准的。在我国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的劳动关系,此时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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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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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又称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没有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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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病假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用期工资标准在具体实际中,经常有劳动者由于工伤事故赔偿、工资待遇标准、休假计算时间等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甚至诉诸,在各类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最首要的前提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代表双方正式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凡事有开始就有结束,那么,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什么意思呢
1、劳动关系的终止的含义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
(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4)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消灭,某些特定的内容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然要存续一定时间。
2、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
(1)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劳动者的严重行为不当;劳动者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用人单位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对劳动者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一些实质原因。
(2)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或移民;用人单位违反了合同;死亡。
3、终止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终止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综上所述,关于劳动关系的终止是什么意思,劳动关系终止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与非正常原因、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者退休、死亡、失踪或用人单位破产、倒闭、因违法被责令关停等劳动合同主体消亡等情形。
劳动关系终止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后果,终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婚姻关系中使用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
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复存在,则该财产制度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两种情形。
2、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应随婚姻终止而终止。
3、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终止。这是因为,对于一桩具体婚姻而言,只能使用一种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果男女婚前没有达成财产协议,婚后当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经过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自愿商定采用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夫妻财产制,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以及夫妻通过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以外的财产制等原因终止,便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无论夫妻对共同财产贡献大小,也无论夫妻双方收人多少与有无,夫妻店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采取各半分受主义,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所确认。如《瑞士民法典》第241条,《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法国民法典》第1475条,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各半分受主义的基础上,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2、遗产分配。该种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尚在的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后,对死亡一方的一半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如果夫妻同时死亡,同样发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这时的后果是夫妻生前的共同财产,全部成为遗产,各继承人可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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