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李晖律师于2002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持有执业证号14419200711710382,服务地区为广东东莞。目前就职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厦1栋3105-3106室。李晖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本科,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
执业至今,李晖律师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在实务方面有着深厚的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尤其在强奸案、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抢劫案、假冒注册商标案、盗窃案等刑事案件中表现出色。同时,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事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之黄金救援期与强制措施辩护
李晖律师深知刑事案件的时效性至关重要,侦查阶段的37天(从拘留至批捕)被公认为黄金救援期。在这个阶段,他的工作重点并非研究卷宗(因为此时尚无卷宗),而是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尽快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他强调,不要等到卷宗到了检察院才开始工作,在批捕前说服检察官不捕,是改变当事人命运、争取后续缓刑甚至撤案的关键一步。这种提前介入的策略,能够在案件初期就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局面。
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之会见不仅是沟通,更是定心丸
在首次会见当事人时,李晖律师除了了解案情,更注重向当事人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如核对笔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防止当事人在侦查人员的讯问下做出对己不利的糊涂供述。同时,考虑到嫌疑人处于信息封闭状态,极度焦虑,他会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传递适当的家人问候,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建立起坚不可摧的信任关系。会见不仅是信息的沟通,更是给当事人吃下一颗定心丸,让他们在面对复杂的司法程序时能够保持冷静。
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之阅卷与质证:从笔录中寻找“魔鬼”
刑事案件的证据核心往往是口供,李晖律师在阅卷时善于制作“证据比对表”。他将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将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一旦发现前后矛盾、逻辑不通或与其他客观证据(如监控、书证)相悖之处,这就成为庭审发问和质证的突破口。当发现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嫌疑时,他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不仅能削弱控方证据体系,也是对侦查行为的一种监督。通过这种细致的阅卷和质证工作,他能够找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
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之庭审发问:为辩护定调
李晖律师认为刑辩律师的发问不是为了获取新证据(那是侦查的事),而是为了展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他通过封闭式提问,让当事人在法庭上说出符合其辩解逻辑的话,为后续的质证和辩论打下事实基础。这种有目的的庭审发问策略,能够引导庭审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2006年X月X日凌晨,何X雇请黄X的货车伙同10余名同案人驾驶两辆车窜到广东省某公司,将公司门卫及相关人员打伤并捆绑,抢得该公司铝质模具以及金首饰、手机等物,价值30000余元。黄X将被抢的铝质模具运到深圳后,由何X负责联系销售。赃物销售后,何X分得赃款1500元,黄X得运费800元。经法医鉴定,相关人员有不同程度的损伤。2007年X月XX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黄X不服上诉,委托李晖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李晖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X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黄X收取的800元不是赃款而是运费,其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抢劫的行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黄X不构成抢劫罪,黄X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李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
李晖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专业的办案技巧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忠于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讲究效率,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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