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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尤其是合同买卖案件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手了俞X与顾XX、金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接手与信息收集
胡多兵律师接受俞X的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俞X称其与顾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但顾XX因家人原因欲解除合同,俞X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中介费。胡多兵收集了相关合同、定金收条等证据,为后续的案件分析做准备。
合同效力审查
胡多兵依据《合同X》第二十五条,审查合同的成立情况。该房屋买卖合同是俞X和顾XX在中介在场情况下协商签订,对标的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尽管房产为三人共同共有,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分析
对于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胡多兵参考《合同X》第一百一十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他分析到,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中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金XX未签字,顾XX事后明确反对,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胡多兵对原告提出的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意见进行审查,认为均不成立。
庭审应对
在庭审中,胡多兵依据上述分析进行陈述和辩论。法院就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向原告释明,胡多兵协助原告在庭后书面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俞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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