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风云初起
在洛阳洛龙区的法庭上,一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吸引了众人的目光。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被告某房屋公司委托代理人齐聚法庭,被告某建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胡某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385,486.5元及利息,案件正式拉开帷幕。
案件全貌浮现
原来,原告胡某在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年至2018年间,经被告李某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胡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各方激烈交锋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系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属职务行为;被告王某称自己是公司出纳,付款也是职务行为;被告某房屋公司则表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公司进行有力辩护。
法院公正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香苑”1楼项目发包人为某房屋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某建设公司,李某、王某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胡某无劳务资质完成部分劳务施工,结算单总金额为1,165,486.5元,尚欠385,486.5元。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李某、王某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房屋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鲁世超律师在这场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为某房屋公司成功摆脱了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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