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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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法没有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大多数司法机关都以监视居住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才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唯一条件,错误监视居住不是赔偿法中规定的情形而决定不予赔偿。
关于国家赔偿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尽管现在国家赔偿赔偿率也已经得到了一定幅度的提高,民众申请国家赔偿的周期因为有了赔偿法的保障和相关制度的讲话所以变得比较方便,但是对于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有的时候,公检法机关可能会对监视居住的这一块存在着违法行为,所以人们就比较关注国家赔偿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家赔偿法没有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大多数司法机关都以监视居住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才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唯一条件,错误监视居住不是赔偿法中规定的情形而决定不予赔偿。

2、《国家赔偿法》不排除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作为规范国家赔偿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错误监视居住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没有排除这种赔偿责任。该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以后,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家庭状况的原因或案件诉讼时限的需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符合采取逮捕措施后的前提条件,又有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后果要件。因此国家赔偿法已把错误监视居住隐含在刑事赔偿范围内。

3、错误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并没有对错误监视居住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规定,公民因错误监视居住提请国家赔偿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申请理由充足。

二、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者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2、在司法实践中,错误监视居住的案件时有发生,错误监视居住指司法机关在违法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下对公民采取监视居住,后司法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监视居住的这个问题没有排除,可是同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支持的。如果我们能够举证确实自己是属于被错误监视的对象,或者在监视居住的时候工作人员有程序违法的这种做法的话,那么也能够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刑事赔偿的,但是申请国家赔偿一定要有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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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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