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无法将遗嘱的形式进行单一化的限定。这一方面给了我们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也对我们了解遗嘱有哪几种有效形式,遗嘱的公证和见证都必要吗等问题提出了要求。本文将在以下的介绍中为大家解答。
一、遗嘱的有效形式
《继承法》第十七条就遗嘱的有效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总结得出,遗嘱有五种有效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但是每种形式的遗嘱的生效条件各异,要注意进行区分。
二、遗嘱的公证和见证都必要吗
从《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遗嘱的公证和见证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须的。简单的说,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而遗嘱的见证则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三种情况下成为必要。不仅如此,法律对见证人的资格也有要求,《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很多当事人往往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了解的不够详细或不够具体,此时律师见证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以上便是关于“遗嘱有哪几种有效形式,遗嘱的公证和见证都必要吗”的相关内容。最后再提醒一下大家,遗嘱的有效形式多样,但是每种都有其细致的要求。要想确保自己的意愿得到认可,避免之后出现继承纠纷,最好是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律师会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务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