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建筑质量,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采取统一准则,不断规范行业发展成为了无法避免的话题。因此,相关的“统一标准”应运而生,该标准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那么建筑工程质量统一标准基本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统一标准基本规定是什么?
(一)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三)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五)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
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九)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本规定对检验批的抽样作出了要求。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较大,有时不能代表母体的质量情况。因此本条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对抽样数量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给出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其目的是要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并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样数量有时不是最佳的抽样数量,因此本条规定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中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主要可通过肉眼观察或简单的测试确定,这些个体的检验指标往往与其他个体存在较大差异,纳入检验批后会增大验收结果的离散性,影响整体质量水平的统计。同时,也为了避免对明显不合格个体的人为忽略情况,本条规定对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符合规定。
(十)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二、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
统一标准无法独立使用,只能与各专业验收规范等配合使用。合格的具体指标是由这些标准规定。
由于建筑工程专业众多、工程繁杂,我们不难从建筑工程质量统一标准基本规定发现此标准的目的仅是以相同的方法、程序和原则统一处理这些问题,是高度概括性的指导标准,并且仅适用于施工阶段质量验收,设计和使用质量不属于此标准的范畴。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