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患者在医疗纠纷这一方面的一些知识盲点,是完全能够寻求本市的医患调解委员会的帮助的,医患调节委员会是由卫生和当地的司法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建立的,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等都是属于他们的工作职责。并且,医患调解委员会在展开相关工作的时候,也要提前注意到有些比较关键的问题。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发生了医疗纠纷,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那么患者或患方必须谨记如下注意事项:
2、首先请专业人士仔细研究病历,分析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哪些过错,这些过错和患者所有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3、如医院存在过错,且与患方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请专业人士评估该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
4、根据参与度,请专业人士估算赔偿数额,以免遗漏赔偿项目或少算、误算赔偿数额;
5、掌握医院的所有过错和大概的赔偿数额后,和医院进行谈判。
6、如果医方不愿意谈判或双方分歧太大,则以现有证据和封存病历为证据,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哪些医疗纠纷具有调解的可能?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和律师的经验,下列医疗纠纷有望通过调解解决:
1、医院过错明显的案件。比如,需手术切左肢,结果因为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切成了右肢。又如,护理过程中的错误,如把病号甲的药物输给了临床的病号乙。
2、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不大的医疗诉讼赔偿纠纷。如果患者因为医疗损害导致终身用药,要求赔偿500万,而医院只答应赔偿20万,那么双方的分歧就比较大,不可能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3、损害后果不严重的案件。医疗损害造成了患者特别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双方情绪比较对立,如果意识到调解不可能成功,还一再勉强,不仅耗费双方的时间,还会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损失。
4、没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协商,即双方都有协商的意向和诚意。
三、医患关系如何解决?
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
2、患者要尊重医学。由于生命的奥妙,个体的差异,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领域。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以科学的方法来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患者对医生不要持怀疑态度,因为世界上绝没有一个医生想故意“医死或医坏”患者,那对他自己名誉也无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不可预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属于意外情况,患者应接受事实,不要动辄闹到医院或责难医生,这样使得医生胆子越来越小,为自我保护检查越来越细,既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疗费用。
3、医院如何与媒体打交道。遇到纠纷时,医院对媒体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会被认为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引起猜疑,而应把为什么发生问题的原因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要进行客观的报道与评论,成为沟通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的一座桥梁。
4、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患之间相互依存,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也要医生救治才能摆脱病魔,恢复健康。医患之间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医疗机制改革后,打破了过去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自己掏钱看病要逐渐适应,对受目前医学水平和医生技术水平所限治疗不满意的病例,要予以充分理解。虽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很多,需要从体制上加以统筹解决,但医院不能坐等靠,而应主动有所作为。毕竟患者前来医院是为了看病,不是为了扯皮闹事,而医疗消费不是患者的自主消费,是医生的指导消费,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医生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多为患者着想,予以人文关怀,使其减轻痛苦,减少负担,绝大多数患者对医生是充满感激之情的。
也并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可以适用于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医患调解委员会主要是针对那些造成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对这类情形可以从中进行调停。在展开调解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对病历的保存,如果工作人员经过分析以后认为还是院方存在着一定的过错的,那么最关键的还是要和院方对赔偿的事宜进行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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