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死亡者都是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请求以后,在确切的证据面前人民法院具备宣告我国公民失踪的这种资格。失踪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是属于一种下落不明的状况,其实是种到了一定的期限以后也就能够依法宣告去世了的。关于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在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也有所提及。
一、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二、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什么?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失踪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失踪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失踪的,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但不能发生继承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而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无论再婚以后的配偶是否离婚或者再婚以后是否离婚,其婚姻关系均不能自然恢复。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是针对申请法院撤销失踪宣告的,因为失踪本来就是建立在当事人本身就是一种生死未卜的状态,所以可能会在机缘巧合的状态下又重新回到了家人的身边,不过还是得相关人员向人民法院递交撤销失踪宣告的这种申请书,证据充足人民法院应该马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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