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因与XX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7月,双方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原告按约提供设备,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原告最初诉请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及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请为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登自2014年开始执业,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此次代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扎实的专业能力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证据认定:原告部分证据获法院认可,明确合同内容
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供了三份证据,被告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定,因其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合同内容以双方确认的证据1内容为准。潘登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上有着专业的判断,确保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三、事实认定:明确租赁细节及结算金额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认定,2011年7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被告承建工程需租用原告6台施工升降机,约定了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等。2012年12月18日双方结算,确认6台设备租费953667元,被告已支付197100元,还应支付756567元。潘登律师在合同领域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使其能够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了有力依据。
四、合同效力及租金支付判决: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剩余租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提供设备,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截止2012年12月18日,被告尚余756567元租金未支付,该款项被告应予支付。潘登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判断合同效力,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的租金权益。
五、违约金判决:支持原告违约金主张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违约赔付标准,实际履行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现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违约金共计243236元,原告主张205407.94元,法院予以认可。潘登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方面有丰富经验,承办此类案件达100件,在违约金的计算和主张上,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原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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