崭露头角:青年律师的多元背景与执业开端
焦梓铭于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40xxxxxxxxx3290,服务于合肥地区,就职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他拥有华北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以及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百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公司法等细分领域也有实践经验。他还担任合肥市荷叶地派出所驻所公益律师、合肥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秉持“在忠诚与正义之间寻求平衡”的执业理念。
在淮南市潘集区一起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中,焦梓铭作为申请人周X的代理律师参与仲裁。申请人提交了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条及转账记录、出院记录、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被申请人对部分证据的证明观点提出异议,如认为工资条中的款项是劳务费而非工资,交通费与住院期间费用无关。仲裁委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淮南市职工社保。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受伤后被申请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住院期间也未安排护理。
鉴定意见审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多轮认定
本案中涉及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伤残,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维持了九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结论。这两份鉴定意见成为仲裁委认定申请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焦梓铭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利用这些鉴定结论为申请人主张权益。
采信评价:仲裁委对质证观点的认可与裁决
仲裁委在裁决中,对申请人的多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请求,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查明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和支持。虽然在交通费请求上,仲裁委对部分票据不予认可,但综合考量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焦梓铭律师在案件中提出的关于申请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质证观点得到了仲裁委的采纳,其代理的申请人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实践价值:工伤待遇争议案的借鉴意义
这起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展现了焦梓铭律师在证据审查和质证方面的能力。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类似案件众多,本案的处理方式和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为其他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提供了参考。它强调了证据收集和审查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庭审中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质证的关键作用,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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