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与劳动合同有怎样的联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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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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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上社保与劳动合同并没有很大的关系,只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入职一个月单位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社会保险法规定入职一个月单位应该参保,而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也是应该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其待遇之一的。
社保与劳动合同有怎样的联系?

当我们从事一项工作时必然会与所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社保购买也是所属公司应尽的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雇佣关系法律上的承认,社保的缴纳则是公司人道主义的体现。另一方面,社保属于劳动合同,那么,社保与劳动合同有怎样的联系呢?

社保与劳动合同联系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是要求签劳动合同就要给员工交保险的,理论上说是应该给你补交的,补交是要交滞纳金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以及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医保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保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同时,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一般情况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的签订就意味着社保费用有所属公司承担,因此,签订劳动合同维护的不仅仅是双方的的劳务关系另一方面对于社保的相关规定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从这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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