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对方不探望孩子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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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不探视孩子,我们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力行使态度。但孩子的存在,两个人应该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探望权从法律与情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权利,只要身份关系依然存在,探望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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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的夫妻在正常情况下反而会更加关注对于孩子的亲情维系,安抚孩子因为父母离异而受伤的心灵这是一个长久的过程,而且比较棘手的就是有些人离异的同时也再也没有机会见到自己的亲生孩子了。因为这就是遇到了其中有一方比较不理智的不让探视的这种做法,那么,夫妻离婚后对方不探望孩子怎么办?

一、夫妻离婚后对方不探望孩子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该条法律中规定的“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所谓探望,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或者短期的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交往,如互通电话、一同游公园、赠送礼物等。设置探望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三、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民法典》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探望权这是受到我国《民法典》保护的,但是从各种角度考虑对于探望权还是建议两个人能够坐下来好好协商,如果实在不行的话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探望权,不过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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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时怎么争取探望权
1、行使探望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的权利”。
3、可以终止探望权情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望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望权。
4、争取探望权,应该具体明确探望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孩子拒绝探望该怎么办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子女拒绝探望的情况或者一方不让其探望孩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人民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望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望。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千方百计阻挠另一方的探望孩子的权利的行使,这不仅伤害了孩子与另一方的父母亲情,也使得孩子丧失了父亲或者母亲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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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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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该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该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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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夫妻离婚能探望孩子吗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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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探望一方不给抚养权,怎办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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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应该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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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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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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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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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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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接抚养方离婚怎么探望孩子?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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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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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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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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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他老公离婚之后,他老公带着孩子生活,朋友不想要支付抚养费,不付抚养费给予探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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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给付抚养费,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与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相挂钩。不给付抚养费亦有探望权,给付了抚养费亦可以不探望。但是实践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因为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拒绝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再说,连抚养费都不给付的父母,有何脸面去探望孩子?

2、《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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