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内进行离婚协议,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是什么?什么又是婚内离婚协议?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识要点,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的法律知识,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讨论有关内容,希望可以解除大家的疑惑。
一、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因某种原因不履行原离婚协议书,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形。在此类离婚案件中,起诉离婚一方大多主张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宜,另一方则答辩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同意离婚但是否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判决。关于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就为大家介绍到此。
1、无效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 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根据此释义的依据,认为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其财产分割条款属于附条件(具体说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未 产生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的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离婚案件时的审判依据。
2、有效论:
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例,其中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 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 行依法判决。”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虽然涉及身份关系,但不能理解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就无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适 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婚姻关系当事人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商议离婚时充分了解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的法 律后果,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离婚途径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
离婚的途径在我国是有两种途径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进行起诉离婚,两者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这一问题,以上小编也为大家整理详细的法律内容,但是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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