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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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淮安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淮安市这是属于我国的江苏省直接管辖的,其实淮安一直以来就是我国比较优秀的旅游城市之一,其他人进入到淮安市以后最深刻的印象也就是淮安的园林建筑和城市卫生做的都特别的规范。同时淮安市政府也制定得有非常详细的淮安市征地补偿办法,这是各级单位在征地的时候需要遵守的工作准则。

淮安市征地补偿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据库和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区)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其中行政区划属清河区、清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1亩以上的,按1亩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 各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女性农民在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缴费或以自由职业身份缴费的,可在到达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政策规定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中逐期代缴。缴费年限不足省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齐应缴养老保险费。当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由其个人筹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县(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缴省以上规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06〕57号)。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06〕57号)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衔接。

可以看出,淮安市政府一共在以上不同的六个章节当中,基本上是从征地补偿的过程到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淮安市各级部门面对拆迁征地工作,应该相互的进行配合,尤其是私自截留政府拆迁补偿款,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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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6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闯红灯;超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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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50
不按规定超车的 200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2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2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200
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00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00
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 100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200
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00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0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 100
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200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00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 200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0
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200
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 100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0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的 200
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5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200
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 100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200
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200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200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0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00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500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00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 50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 100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 2000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500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00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000
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200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 2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0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0
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 200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0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1000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1000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000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0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0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0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00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00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200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1000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2000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被处以拘留的 500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未被处于拘留的 2000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0
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100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200
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200
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 200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20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00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 200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200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200
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200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0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
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 200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 200
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100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 100
违反掉头规定的 100
违反倒车规定的 50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100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200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00
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规定的 100
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
载货汽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00
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0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00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00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200
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200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00
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50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20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100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200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50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00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200
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 100
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100
  20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200
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 50
在高、快速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00
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0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00
在高、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00
在高、快速路上车行道内停车的 200
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200
在高、快速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200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行驶的 200
非紧急情况,在高、快速路上应急车道停车的 200
在高、快速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200
高、快速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200
二轮摩托车在高、快速路行驶时载人的 200
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货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2000以上5000以下
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客规定,经处罚不改的 2000以上5000以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10倍罚款  
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000
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000
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000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000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最低保费2倍罚款
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000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2000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000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且拒不排除妨碍的 2000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50
摩托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50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50
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50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0
转弯非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的 20
遇前方路口阻塞进入路口 20
遇停止信号未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 20
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或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 20
非机动车载物违反规定的 20
自行车载人违反规定的 20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突然猛拐 20
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的 20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20
独轮自行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上行驶的 20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20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20
驾驭畜力车不按规定超车的 20
驾驭畜力车并行、驾驶人离开车辆的 20
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20
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20
须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的 20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的 20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20
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0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逆向行驶的 20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 20
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20
乘车人向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的 20
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0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10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10
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0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10
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0
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0
乘车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 10
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正面骑坐的 10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靠边行走的 10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10
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0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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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高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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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淮安桥梁强征该如何给
[律师回复] 桥梁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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