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循环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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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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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循环贷是指客户将商品住房抵押给银行,就可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限内客户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循环贷款额度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管理原则是: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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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在市场上能够站稳脚跟当然是依靠于本银行推出的各种业务,最重要的就是在贷款的这一领域,其实现在各银行的贷款业务是非常的多样性的,目前在各大银行都推出了一种新的贷款业务就是个人住房循环贷款。相信还有很多的人其实并不了解个人住房循环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一、个人住房循环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个人循环贷款是指由自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银行规定的担保或信用条件(一般以房产作为抵押),经银行审批同意,对借款人进行最高额度授信,借款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

优点

1、用款快捷:一次审批,有效期内随借随还,最高额度内单笔贷款经营行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快捷方便。

2、利率优惠:因为循环使用,可实现短期贷款,长期使用,长期贷款,短期利率,循环额度内贷款,如装修等消费用途的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下浮10%。

3、授信期限长:授信有效期最长可以是5 年,有效期满后可继续申请。

4、单笔贷款期限长:单笔贷款到期日最长可能可达30 年。

二、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

3、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且借款人支付符合规定的首付款;

4、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经办理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6、在办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办理贷款支用和偿还等结算业务;

7、该办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注意事项

1、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3、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4、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5、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6、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其实住房循环贷款也并不难理解的,也就是我们向银行申请的该笔贷款的额度比较高,而且贷款可以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但是唯一的要求就是必须要以和贷款价值相匹配的房产进行抵押。每个银行对于住房循环贷款的要求都不太一样,想要办理这种贷款可以到银行问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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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信期限长:授信有效期最长可以是5 年,有效期满后可继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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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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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抵押额度的申请人,须提供办理最高额抵押的房地产权证、估价材料、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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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概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高利贷(又称放数)指要求特别高利息的贷款。高利贷债权人通常称作大耳窿或。由于高利贷在很多地区是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这些契约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高利贷的影响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高利贷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发起人的概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所谓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公司法发起人相关知识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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