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诉讼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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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装修合同诉讼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合同,是对合作双方的关系的法律认定,常见的合同种类有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等。在购置新房以后,我们可能会需要与装修队签订装修合同,但是如果在装修过程中或者装修后出现了纠纷,就可能发生诉讼官司。那么,装修合同诉讼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首先,协议管辖蕴含着法律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案件当事人自由处分意愿的尊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一旦作出确定的选择,其所确定的法院即具有独享的管辖权,合同当事人不得向协议确定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内容约定在合同中,也可以单独就此内容签订新的合同。无论选择哪种形式,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在效力上均具有独立性,即便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并对该选择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

其次,专属管辖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案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本身排除当事人对专属管辖事项进行的管辖协商。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而言,专属管辖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最后,装修合同本身,不属于“因不动产本身提起的诉讼”。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界定。当前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以及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纠纷案仵不应一概雨论,应当区分纠纷的性质,对于涉及不动产自身的纠纷,如不动产质量纠纷、不动产相邻权纠纷等自当曲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对于其他与不动产自身无关而仅和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纠纷,如房屋中介纠纷、购房款纠纷等,则不应一概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装修合同其实也就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虽然是对房屋不动产进行装修但并不是不动产类型的诉讼,不过按照我国的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由于涉及到了房屋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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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装修合同诉讼管辖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需要怎么认定?我的一个亲戚最近装修合同出现了问题,现在正在打官司处理纠纷。
[律师回复]
一、《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可见在合同法中并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二、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属于建设工程。
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依照上述规定可知装饰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适用专属管辖的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六、根据前文我们明确看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二者是并列关系。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强制规定,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合同法》(第七章建设工程合同最后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管辖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八、《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并未规定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当事人在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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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本身,不属于“因不动产本身提起的诉讼”。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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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后发现两个人三观不合,要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问一下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管辖权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广西装修纠纷告人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对于广西装修纠纷告人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广西装修纠纷告人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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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合同能不能约定管辖?
可以 ,在合同条款中直接约定管辖法院即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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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装修纠纷维权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安徽装修纠纷维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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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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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提讼,利用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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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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