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的均有相应处罚规定。如果线旅游企业存在虚假宣传、销售旅游“低价团”等行为,不仅要向游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为稳定和维持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质量,促进施工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9月1日,起住建部将展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此次行动的重点有六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制度。因此,相关法律规定被严格落实将是此次行动完美落幕的重要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开展工程质量治理提高住房建设品质活动现场观摩会,会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规定临沂市参与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建筑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签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未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开工但是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也应当补签《授权书》和《承诺书》,否则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据了解,市住建局将《授权书》、《承诺书》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将利用信息化手段,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授权书》、《承诺书》集中纳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同时上传到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系统。

何谓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相对应的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担何责?

具体来说,针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包括:禁止违法发包、肢解发包;禁止恶意压价、任意缩短压缩工期;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等。

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承担终身责任制度,是保障建设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建立质量责任制,主要内容是制定正确的计划,建立完善高标准的标准,并明确施工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不仅为了能够准确追究责任,更是为了全面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6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4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4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5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6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2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2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0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6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1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8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2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4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7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4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供电、供气,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建筑法》
第四十条中规定,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供热、通信: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8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律师,我们公司需要开一个新工程,我是相关的负责人,我负责工程质量这方面的,我想知道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现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小工程建设层出不穷。然而其中也出现了问题,一些“豆腐渣”工程忽视重要的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质量是工程的生命,保证工程质量正是每一支施工队伍工作的根本方针。
一、事前控制
1、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每个施工承包单位都应有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并设施工员、质量员和资料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建立施工工序的自检验收制度。
2、对施工队伍及人员控制:审查承包单位施工队伍及人员的技术资质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监理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上岗施工;对不合格人员,项目监理部有权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
3、施工准备的检验和监理:施工准备工作的检查是预控的重要环节。对于分部工程的开工,监理工程师要着重从工程质量保证角度逐项审查。对于不具备开工条件者,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缓开工,直至达到开工条件为止。
4、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的审批: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后,将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题。项目监理部将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中所承诺的机具、人员、材料进行投入来作为衡量是否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条件之一。
5、材料和供应商、机械与设备的审批: 在供应商中间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采样试验。机械与设备必须进行多次试验,准备妥当完好。
二、事中控制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和旁站。
2、核查工程预检
3、验收隐蔽工程
4、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
三、事后控制
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验收:对符合设计、验收规范所提出的质量要求的各分项工程,项目监理部对所有已完成工序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评定已完成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频率为100%。
2、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曰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上文就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的解答,事前作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管者应当对现场准备情况及时检查,了解充分,规划有致。事中是施工进行阶段,施工者应当认真负责地完成每一项任务,配合监管者的验收检查。事后控制是在发生问题后进行有效的及时处理,十分重要。只有工程质量保证具体措施落实到事前、事中、事后的方方面面,才能创造优秀工程。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建设单位还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我国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在规定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包括:
1.承包单位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因此,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章,对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禁止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市场中有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肢解发包工程进行不正当交易,因此,《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都明令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了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4.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这一规定对保证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压级压价。如,要求甲级设计单位按乙级资质取费,一级施工企业按二级资质取费,或迫使投标方互相压价,最终承包单位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中标。而中标的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是保护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这种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因素,建设单位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这是政府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措施。
一些设计单位常受制于建设单位,违心地服从建设单位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导致各种各样的设计质量问题。
建设部制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审查。
我国各地修建的工程几乎都存在着问题,所以工程在修建时,除了需要制定较为严格的检验方案之外,还需要个责任主体严格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是在事故发生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的,此时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赔偿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由勘察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监理单位等这些部门来承担的。因为这些单位在建设工程从修建到竣工的整个过程当中都有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哪一部门不负责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律师回复]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由谁承担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因此发生的质量缺陷,如果属于非隐蔽的缺陷,一般应认定建设单位认可其非隐蔽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属于隐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说明: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说明:随着经济发和施工技术进步,自以来,又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体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分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建筑工程质量谁承担责任
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
[律师回复]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机制能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就可以有效的保障工程质量。和食品的保质期限一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就是在建设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的保修时间期限。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五)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七)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八)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完成验收且合格之日开始算的,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保修期的最低期限,并且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对完成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和返修时间。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8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质量纠纷 > 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