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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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就是指父母、长辈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看护的义务。监护义务不仅仅作为道德、人伦和素质的一种严厉要求,同时也是需要法律法规来保护的。
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是什么

监护是为欠缺参与社会交易和生活能力的人设定的辅助与保护机制。完善的监护制度对于诸如未成年人、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人、精神病人或老年痴呆患者等不能辨别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特殊人群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意义,是社会文明与和谐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建构。

在此领域,人们通常关心两大类问题:如何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承担哪些职责?围绕这两类问题,《民法典》给出了更为全面的规范,为未来民法典的体例架构做了铺垫。同时,新立法在制度设计的理念上也有所发展,《民法典》扩大了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强调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突出了监护的功能与目的,使得中国的监护制度更加全面和现代化。不过,新立法也就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新规则(如临时监护、监护资格恢复机制、事先委任监护人机制等),提出了诸多新问题,有关规定仍较为原则,有关的细化规则(尤其是操作性规范)有待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完善。

1、监护制度体系与民法典的构造

监护制度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内关系,二是对外关系。前者主要涉及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职责;后者主要涉及被监护人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内关系的确定是对外关系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彼此紧密联系、相互呼应。对此,在构造民法典时,立法者需要从宏观上进行“顶层设计”。

就对内关系而言,监护制度一方面仅涉及补足自然人的能力,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无关,另一方面近亲属是承担监护职责的最优人选,因此监护本也属于亲属法中的制度。

未来中国的民法典当然可以维持这种体例;当然也可以将“监护”单元的内容放置到婚姻家庭(亲属)编之中,与其他亲属关系制度相互衔接,以便于亲属法内部关系规范的协调与适用,便于相关规则的落地。简而言之,无论是从立法论还是解释论的角度看,我们应当重视《民法典》中规范对内关系的“监护”单元的规范与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对外关系规范以及婚姻家庭(亲属)法相关机制的协调。而本文的研究对象以监护的对内关系为主,即《民法典》第一章之第二节“监护”。

2、《民法典》所展现的监护制度立法方向

本次《民法典》监护制度的立法,曾被立法机关概括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可以说,《民法典》就监护制度的安排,旨在更好地实践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既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立法发展的趋势。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着“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展开。

(一)强调了监护制度解释适用的原则

(二)扩大了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

(四)开始重视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特殊性

进一步重视父母与其他人在监护领域的差异符合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目的。父母子女关系本也属于亲属法的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照管既是当然的权利,也是当然的义务,具有维护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秩序的功能,与监护制度理应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当中,对于监护有着重要的、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仅包括自己的父母,还包括了自己的其他直属亲戚。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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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相关规定关于这个监护人的规定是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是负有抚养、保护和教育的义务的,成年后的子女对父母是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的,父母也是这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去世了则由规定中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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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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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对于民法的规定内容有些不明,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民法总则监护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监护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及交易安全。《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并未明文指出监护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旧监护制度侧重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及秩序,而限制了个人自由意愿的表达,忽视了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加之成年人监护制度也并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与家庭观念,在法律上须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确定监护人,而且适用范围仅限于精神病人。这使得监护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非常局限,也不被民众广泛理解及认可。新监护制度突破了旧监护制度的单一性,在理念上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更彰显民法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 (7)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新监护制度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成年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应干涉,这体现了最小限度地干预个人自由之理念。立法上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使得监护制度的适用具有明确的导向性,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是首位的,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权,尊重被监护人的情感。这意味着被监护人虽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但个人的自主意愿并不能被漠视,被监护人依法应享有被平等尊重的权利。因此,新监护制度可谓与时俱进,顺应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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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监护人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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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监护人的?
关于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规定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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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民法总则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因为要处理一些相关的事情。
[律师回复]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A、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B、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出发行为无效。若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C、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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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现在大家对于监护人制度并不会陌生,在一般情况下,我们的父母就是我们的监护人,我国在民法上规定监护人制度,其实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权益,这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心智上不成熟,无法独立处理某些事情。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呢?跟随律图的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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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被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吗
[律师回复] 如父母,配偶,子女,监护人有三类.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二是指定,兄弟姐妹等.监护的设立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但若近亲属之间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须经指定才能确定监护人.这就属于指定监护而不属于法定监护:
第一类是近亲属.最高人民。所以为了避免争议要有遗嘱指定监护人。如能提供更多信息:
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第三类是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但上述三类人员并非都是法定监护人.只有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才能属于法定监护.而近亲属依照一定的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之间没有争议.不须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同意或指定您好,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监护是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祖父母,外祖父母;即是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监护.一是指定监护即是指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三种情况:一是单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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