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代购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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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购电商平台主要承担两方面责任。1、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即发生纠纷后,电商应准确提供经营者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消费者可找经营者索赔。2、过错原则下的连带责任,意味着电商作为平台的管理者,如果因疏于管理造成假冒伪劣泛滥、默许售假行为,就要跟售假人一样,承担相对的连带责任。
关于海外代购纠纷

近几年海外代购成为了一种时尚,许多人都尝试海外代购来满足自己对他国产品的需求,海外代购一方面不仅减少了相关的费用还减轻了国外国外购买商品的繁杂手续,给购买者带来诸多便捷,但是海外代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如果遇到海外代购纠纷怎么投诉呢?

关于海外代购纠纷

在海代过程中,代购时间过长成买家遇到最多的坑爹行为,占比达到68%,其次“结款时发现邮费超级高”、“完税后加上邮费等其他开支,货品高于国内售价”让大约二成买家无法接受。另外也有小部分买家买到破损商品,甚至假货。

消费金额

调查数据显示,买家平均一个月用于海代、海淘的消费金额大多数在100元以下,占比高达59.09%。而消费金额在“100-500元”、“500-1000元”的买家占比则均为18.18%,两者合计占比超过三成。海代消费千元级别以上的买家则是少数派,占比不到5%。

消费类型

在海代过程中,调查结果显示:化妆品护肤品最受欢迎。这些海代买家大多数将消费花在了化妆品护肤品,这个比例超过了七成。而电子产品则位居第二,占比为13.64%。此外,婴幼儿产品、服饰鞋类也有少量海代买家购买。

消费动机

在众多海代买家看来,选择海代的最大原因是价格优势。虽然理想是美好的,但现实是骨感的,其实海代不一定便宜。但有20%的海代买家拿到商品之后,结款时发现邮费超级高,有些甚至完税后加上邮费等其他开支,货品高于国内售价。

消费陷阱

在诸多海代“坑爹”行为调查中,“等不起”则是买家心中最多的痛。调查显示,约68%的买家在海代过程中经历等待的煎熬,商品过了好长一段时间才收到。此外,也有买家收到货品后发现东西破损或腐坏,更有买家直接买到了假货。针对上述坑爹行为,海代买家大多选择了沉默,有超过七成被坑买家自认倒霉,觉得无法维权。也有一成左右买家去找卖家协商,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只有少数买家能成功退换货。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对于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无论是海外代购还是其他消费方式,只要卖家有侵犯行为我们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海外代购虽说维权较为复杂但是依旧可以投诉。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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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违法吗
合法范围内的跨国采购并不违法,通常由资深代理商或频繁出入境的个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专营或管制物品买卖,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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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海外代购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海外代购,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其本身并不违法,甚至还对人们购买商品和享受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便捷和惠利。如果通过正常缴纳关税来代购,是完全合法的。只有当代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等行为时,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另外,如果代购的是食品药品的话,还要看成分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标准,比如是否属于管制药品,或即便不属于管制药品,通常来讲,药品的输入也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并经过检验。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七)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电子商务法》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海外代购是不是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来说是否构成还要看数量和种类,有些物品是禁止进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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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违法吗
合法范围内的跨国采购并不违法,通常由资深代理商或频繁出入境的个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专营或管制物品买卖,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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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海外代购是不是合法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海外代购是不是合法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海外代购是不是违法行为
海外代购需符合相关规定,则不是违法行为。因此经营代购的企业或个人应该注意,在代购时都需要向海关报备,否则一旦被查到就可能定性为。具体如下所述:
(一)根据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外代购需符合相关规定:
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3、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二)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1、消费者今后购买境外商品时,要办理相关的申报手续。不管是个人到国外购物,还是电商企业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将都涉嫌。
2、商家在寄送货物时,必须通过真正的清关、缴税流程,只要一过关就可以用申报编号在海关网站上查到货物的基本信息,限制商家造假。
3、经营代购的企业或个人都需要在海关报备,否则一旦被查到就可能定性为。现存的微信朋友圈海外代购模式也可被视为行为,人人可举报。
(四)海外代购有风险,遭侵权,难维权:
1、奢侈品质量是否存在瑕疵难认定
对奢侈品质量的鉴定,代购中的习惯为支持专柜验货,但专柜往往拒绝对来自海外或机场等免关税物品进行验证。诉讼中,消费者提出要求司法鉴定部门予以鉴定,这不仅带来增加诉讼成本的法律风险,且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接受类似的委托以及能否做出鉴定结论尚不十分明确。
2、诉讼对象难确定
代购奢侈品的多为各地航空公司的空姐、海外留学生及各网站店铺,发生纠纷后,消费者难以确定维权对象,亦难以提供对方真实信息,导致难以送达,消费者个人承担不利风险。
3、销售凭证缺失,消费者保存证据意识淡薄
销售凭证在诉讼过程中是消费者的主要证据材料,消费凭证缺失将无法确认诉讼标的物的具体价值。诉讼中,消费者往往只能提交购物小票的复印件或只有所购买奢侈品的残缺发票,这些发票均属于非原始票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具有证明力,将直接导致消费者承担败诉风险。
海外代购过程中,双方一般借助互联网、QQ、旺旺或网站站内信的形式交流,消费者往往不会对该类交流记录进行保存,更不会进行网页公证。一旦产生诉讼,只有经过公证的网页才具有证明效力,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消费者只能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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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海外代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来说是否构成还要看数量和种类,有些物品是禁止进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一,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外代购和走私应该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海外代购和走私应该怎么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1、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对于大多数喜欢海外购物或者帮别人代购一些商品的行为来说,只要主观上不具备偷逃税的故意,不是以经营为业且数额有限,都不会触犯刑律。如果通过正常缴纳关税来代购,也完全合法。如果代购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逃避了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2、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1、《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2、《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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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需符合哪些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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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海外代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来说是否构成还要看数量和种类,有些物品是禁止进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一,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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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来说是否构成还要看数量和种类,有些物品是禁止进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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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海外代购违法吗
因为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所以滋生了很多代购现象,而对于代购的合法性,国民需要有一定的认识。代购需要走正规的途径,并需要依法向国家纳税,而不能让代购成为规避缴纳进口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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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海外代购是怎么处理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来说是否构成还要看数量和种类,有些物品是禁止进入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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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涉及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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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可以退货吗
针对海外代购商品退货,通常是可以退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如商品有质量问题或与卖家描述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具体而言,如商品未达质量标准,消费者可在收货后七天内退货;如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期限可能更长。 此外,如商家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消费者权益更优。但需注意,具体权利和条件可能因商家政策和商品特性而异,建议购买前仔细阅读相关政策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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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们是一家做海上运输的,这次把客户的货期给耽误了,因为走错了路线,起了纠纷,对方让我们赔偿,咨询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啊?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意见所指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三、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造成的,不承担损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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