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因其配送便捷、品种丰富等特点备受消费者喜爱,但因网络监管困难等问题,大量纠纷和欺诈行为也频频出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近来很多人反映买到的产品是样品,那么网购到样品构成欺诈吗?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先明确什么是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故而,“欺诈行为”应包括“经营者主观上须有欺诈之故意”这一要件。本案中,从产品订货单上载明的木种内容和成品门的实际木种对比,可证明原告事实上已遭受被告主观的欺诈。被告辩称合同所约定价格过低,在市场上买不到合同所约定材质的木门,其所提供的木门材质虽不是合同所约定材质,但该材质木门市场价与合同价格相符,故不构成欺诈。这显然是对法律有关欺诈规定的错误理解。
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在客观上是否隐瞒了真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规定,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积极实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构成欺诈。本案中,双方在产品订货单中对材质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被告实际提供给原告的成品门、窗套及线条在材质上以红山榄冒充黑桃木,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本案中,双方在订货时虽有陈列在展厅内的样品门作为样品进行确认,但作为普通的、不具备木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原告仅能对样品的纹理、颜色、款式等外观属性进行肉眼上的确认,而无法对木种等隐藏属性进行肉眼上的识别。被告为揽客,称木门系属黑桃木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构成欺诈。
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遏制不法商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道德、不诚信行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其根本目的是用来处罚被告恶劣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因本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情节,故被告应对其欺诈行为承担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责任。
样品的定位范围比较广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样品与商品是否一致,商家是否有故意行为等都是判断欺诈行为的标准,您可以就自身具体问题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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