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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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的使用权,是我们个人或者是单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享有土地使用权,我么依法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可以将自己使用的土地,出租转让,甚至可以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土地的使用权,是我们个人或者是单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享有土地使用权,我么依法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可以将自己使用的土地,出租转让,甚至可以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相关规定小编已经整理好了,土地的使用权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时间期限到了,我们将依法不再享有其使用的权利,但是可以选择续期,但是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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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所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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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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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属和省属驻盐湖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伤保险,参加市直管单位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上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一类风险行业确定。
二、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火车(不含软座和软卧)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工伤职工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火车软座、软卧或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
1.伙食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2.住宿费实行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上限为省内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每人每天120元,医院外待诊住宿五天以内的费用在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交通费、伙食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和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在省新修订标准尚未出台之前,仍按《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规定,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五、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将其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的调查摸底测算工作,对“老工伤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解决所需资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的实施,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这部分单位职工的一大福祉。为此,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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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迁楼建筑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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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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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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