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至4月,原告梁某某在南宁市某水库溢洪道右侧区域擅自修建蓄水池、蓄肥池等并进行垦植活动。南宁市某执法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其行为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和管理,违反《XX条例》相关规定,于10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以“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处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为由,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在原告看来,执法局的处罚缺乏依据,是不合理的。
二、律师介入,展现专业实力与经验
曾惠媛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本科,后深造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她具备法院、检察院、公证处等多家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经验,在南宁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时,深度参与案件全流程办理,经手几百余起民商事案件。此次作为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
三、逐一回应,反驳原告抗辩理由
在法庭上,原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曾惠媛律师针对这些抗辩逐一进行回应。对于水库管理范围界定问题,她提交《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证实水利局依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原告违法区域明确在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指出原告行为违反相关条例,执法局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对于执法程序问题,详细陈述执法局依法履行各项法定程序,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四、强调公益,凸显违法行为危害
曾惠媛律师还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这一观点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进一步说明了执法局处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五、法院判决,纠正原告错误认知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红岭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局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武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执法部门的合法行政行为,纠正了原告最初的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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