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权受让:60000元款项流向周X账户,股权未变更引纠纷
2019年10月24日,董X与周X、邓某、尹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董X以60000元对价受让三人持有的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5%股权,款项已转至周X账户。然而,案涉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肖慧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合同纠纷90余件,此次为董X代理该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二、协商无果:公司亏损后协议解除协商不成,董X提起诉讼
后因公司经营亏损,董X与周X、邓某、尹X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进行协商,但未达成实际履行一致。董X在肖慧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周X等三人共同返还60000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由各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肖慧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熟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董X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三、一审审理:各方举证质证辩论,法院判决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款项支付、协商过程等事实进行审理。各方就协议签订主体、董X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协议解除合意等问题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周X等被告辩称协议实质为董X与公司签订,董X实际参与经营并获分红,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作为解除依据。一审法院结合证据作出判决,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董X与周X、邓某、尹X就协议解除及三人各返还董X10000元达成合意,案涉协议于2021年3月2日解除,判决周X、邓某、尹X分别返还董X股权转让款10000元,驳回董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维持:周X不服上诉,法院核查认定维持原判
周X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汉江中XX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及证据进行核查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庭审中邓某自认董X受让的是周X9%、邓某和尹X各8%的公司股权,周X、尹X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各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董X与周X等人就协议解除及款项返还达成一致,周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X负担。至此,这起涉及60000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尘埃落定,董X有望拿回部分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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