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款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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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有了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定罪量刑的过程是公正有序的,很多人对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不是很清楚,关于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款是怎样的有人有疑问,搜查在刑事诉讼的规定当中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交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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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有了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定罪量刑的过程是公正有序的,很多人对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不是很清楚,关于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款是怎样的有人有疑问,搜查在刑事诉讼的规定当中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交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款是怎样的?

(1)刑事案件中,“搜查”的主体侦查人员,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

(2)刑事案件中,“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3)刑事案件中,“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二是“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即可能窝藏罪犯或者窝藏罪证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三是“其他有关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其他地方。

2、刑事案件,法律对单位和个人关于“搜查”的协助义务有什么规定?“搜查”过程的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2)单位和个人掌握的所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都应当根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给侦查人员,不限于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3)进行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见证人在场的规定。

(4)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刑事案件,有关“搜查”的程序?

(1)搜查的一般原则: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职业、搜查的处所和搜查的目的、搜查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等内容。

(2)搜查证的签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所持搜查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检察机关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3)持证搜查的例外: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4)如何理解不另用搜查证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引爆装置、剧毒物品或者在其住处放置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凶杀、自杀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的,不立即搜查,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失去获取证据的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些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审批程序,侦查人员可以凭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相关情况应当在搜查笔录中予以说明并记录。

4、刑事案件,关于“搜查笔录”的规定?

(1)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2)搜查笔录应当有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说明搜查时的情况和向法庭表明为何没有被搜査人或其家属的签名、盖章,以证明搜査程序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诉讼法搜查条款是怎样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搜查的时候是需要由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的,并且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搜查的时候需要制作搜查的笔录,据实填写,并且还需要安排见证人的见证,如果被搜查人在拒绝签字的话是可以在笔录上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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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没有搜查令搜查是犯法的吗
[律师回复] 警察搜查公民住它须出具搜查令。在非紧包急情况下,没有搜查令而搜查公平住宅属于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第二百二十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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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法搜查令?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查找的执行措施,称为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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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搜查记录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是否应该包括搜查笔录 应该包含。其理由如下文所述。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 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 发现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从搜查笔录的内容看,所记录的事项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尤其是“非法持有”、“窝藏”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对毒品、枪支、假币等物品或犯罪分子在其住所、身体等处非法藏匿或故意窝藏的状态,就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持有、藏匿的 行为状态,随着案件的侦破将不复存在。而搜查笔录却是这些客观行为的载体,它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行为人当时对毒品、枪支、假币非法持有或对赃物、犯罪分子 窝藏的状况。因此,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证据的内容要求。 二、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涵盖的 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 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例如,被告人王某携带装有200张百元 面额假币的提包在车站被公安人员发觉,依法对其人身、物品搜查后,将假币查获。在庭审中,王某拒不供认。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 物证——假币,而假币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原来被王某非法持有的状态,仅出示此证据,难以使人信服。如果将搜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用搜查笔录证明王某非法持有假 币的客观事实,再用搜取的假币予以印证。那么,于理于法,此案就不再只有孤证,认定王某的犯罪行为就有了确实、充分的依据。 三、搜查笔录能证明搜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 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质 证。例如,在开庭审判一盗窃案时,公诉人将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被盗彩电向法庭出示后,被告人当庭否认这是其所盗之物。辩护人随即提出质疑,认为此种彩电随 处可见,没有证据能证明向法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告人盗窃的,不能将该彩电作为定案的物证。此时,公诉人最有效的反驳就是宣读搜查笔录,以此证明该彩电是办 案人员在被告人的家人及村干部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依法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并将笔录所记物品特征与实物相对照,从而说明当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盗赃物。这样, 公诉人就可以有力地驳倒辩方。由此可见,将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是很有必要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搜查笔录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是刑事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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