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效民法总则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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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都知道以前不管是任何民事纪纷执行的时间都是很长的,国家也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会议,制定出民法总则的时效,让每个案件都有他的诉讼期限,那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执行时效民法总则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执行时效民法总则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以前不管是任何民事纪纷执行的时间都是很长的,国家也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会议,制定出民法总则的时效,让每个案件都有他的诉讼期限,那下面就来了解一下执行时效民法总则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执行时效民法总则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再次申请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是申请执行人前一次申请执行时,还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时?

这个问题搁以前是不无争议的。因为按《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所以从文义上来看,应当认为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从前一次申请执行的时间起算。但这么计算显然是不合法理也不科学的。因为从当事人申请执行到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中间必定会有一定的时间,如果这段时间较长的话,那么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案件刚刚终结执行,权利人就得立刻重新申请执行,否则就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所以有学者、法官主张,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应该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之时重新计算,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持这个观点,但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何以能心安?

现在好了,依据来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还是从中断事由发生时中断,但中断之后重新起算时效的时间则可以自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这简直就是给前述问题量身定制的答案嘛。所以今后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放心了,不管案件已经执行了多长时间,撤销申请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重新申请执行的时效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时起算。

《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的改动还是比较大的,这里对新旧诉讼时效规定附带做一个对比。

综合上面所说的,执行时效民法总则是怎么样的?申请的时效为二年,如果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时人可以在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法院也应重新受理,因此,不管是多久的案件,只要是终止的或者中断的都可以在有效的时期内重新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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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是多久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换言之,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具体包括:

一,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有一定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
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一般来说,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民法总则撤销权时效为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但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经五年,债权人仍不知道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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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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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立法机关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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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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