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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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和刑事处罚的时间限制是不一样的,在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限规定当中,只存在着一个统一的时间也就是两年之内。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什么?

税务机关在我们国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税收的行为进行管制,当然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很多偷税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这种行政处罚,它是有时间规定的,很多人对此,想要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什么?

一、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什么?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同。我国行政处罚没有区分不同种类、违法行为的轻重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只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时效;而刑事处罚则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

二、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没有作出规定,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是二年,其后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五年。但不论如何,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区分偷税数额大小,时效是一个。显然,本案行政处罚应该执行二年时效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不再追诉的时效作出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量刑规定是,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偷税罪有两档刑罚,因偷税数额大小不同,追诉时效最短的是五年,最长是十年。本案刑事处罚应该执行五年时效规定。

可见,涉嫌偷税犯罪的行为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未必就一定超过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表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仍在《刑法》的追诉时效内,不作行政处罚的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仍应移送给司法机关。

是否超过刑事处罚追诉时效应当是移送的重要依据。这是因为,第一,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时效届满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处罚的立法目的大致相同,即违法行为如果经过较长的期间未被发现,而此后行为人又没有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表明他已经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目的业已实现,没有必要再通过适用行政或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第二,《移送规定》的第三条只是对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的案件必须移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排除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等例外情况,没有专门提及,可能是制定时的疏忽。第三,《刑法》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比较明确,正如对违法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一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而且能够作出判断。第四,从提高效率,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运用的角度出发,对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的必要。

在我国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和刑事处罚的时间限制是不一样的,在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限规定当中,只存在着一个统一的时间也就是两年之内。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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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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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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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哪些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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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哪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实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扩展资料: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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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可以达到所要求的行政管理目的和状态,那么关于行政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遵循的要求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先动员后强制。
(2)优先选择轻微方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我因经济问题被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存款,请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有何限制在实施时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29条对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主体和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9条,在实施冻结存款、汇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或者组织;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二是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三是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可见,与查封、扣押相比,行政强制法对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主体和实施依据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和不得重复冻结原则。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实施,要兼顾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的实现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决定冻结的存款、汇款金额明显超过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者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明显不相适应的,当事人可以为由,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7项规定的程序,即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同时,为了规范冻结行为,防止行政执法人员随意冻结,还应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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