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人们的行为活动其实并不能因为天气的原因就停下来的,尽管我们也知道在大风天气应该尽量的少出门,尤其是很多城市的市民们都亲身经历过大风天气直接造成了一些实际性的破坏。可基于工作和其他原因在大风天气选择出门的,很不幸的就被大风吹落下来的物品伤害到了,那么,大风高空坠物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一、大风高空坠物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坠物伤人案件中,一般的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辩护,但是,该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所以,天气恶劣并不是免责理由。但是,如果相关责任人尽到提醒的义务,比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则可能会减轻相应责任。
所以,在高空坠物伤人不能确定责任人时,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责任人分别追偿,而不能要求某个或某部分主体承担全部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所以大家要知道大风导致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责任人是谁,没有主体的责任人就是共同分担,一般的赔偿都是金钱,数额多少都是根据受伤情况来定。
二、高空坠物伤人伤物该如何维权?
1、如果“高空坠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公安机关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应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因大风、暴雨等自然天气导致高空坠物使投保人利益受损的,若投保人的物品和投保人都在现场,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员会赶到现场确认。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程序要求坠落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投保人的损失;若坠物无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高空坠物事发后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警方报案,若找不到责任方,则由保险公司来处理。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定损”。比如一般车主一定要购买车损险才能进行“高空坠物”索赔。
2、在赔偿方面,能够确定侵权人的高空坠物纠纷,则相对容易。《保险法》中涉及到的保险法转移、保险责任承担问题,都与维权赔偿相关,可具体对待。但很多坠物是“无主”的,这样我们在确定侵权人时就得下功夫。《侵权责任法》中的“高空坠物条款”在业界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但在司法实践中,同一幢楼里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
值得注意的是,“连坐”的业主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但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无从谈起。而补偿更多的是对受害人给予一定“救济”,补偿不是建立在过错基础上,不具有惩罚性。而且最重要的一点规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也符合公平原则,日后若是发现具体加害人,给予补偿的住户可以有追偿权。此外,如果发生侵权责任人不明晰情况,受害人只能通过社会的公益救助等保障体系解决。
可以说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大风高空坠物赔偿的维权成功率微乎其微,因为在大风天气,有时我们根本就没办法确认伤害到自己的高空物品到底是从哪一块吹落下来的,尽管法律中也提到有些以高空坠物为不可抗拒的原因进行辩护的,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但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只要是因天气原因导致的高空坠落物伤人,确实到最后没办法很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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