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件行政处罚流程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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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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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对社会的治理和社会的争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相应的处罚手段进行整治。行政处罚就是这类机制,我国对违反相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予以实施。那一般案件行政处罚流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般案件行政处罚流程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对社会的治理和社会的争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相应的处罚手段进行整治。行政处罚就是这类机制,我国对违反相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予以实施。那一般案件行政处罚流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立案阶段

1).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

2).填写《立案审批表》。 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1.当事人情况2.案发地3.案件来源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5.承办机构意见

3).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4).立案阶段应注意

1.时效性很重要。发现线索应及时搜集整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

2.现场检查有时是在立案前进行有时是在立案后进行,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现场检查时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开展也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现场具体情况来进行

3.现场检查时对于不好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定原貌。

4、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当事人”是一个办案人员特别是新手经常弄错的概念

5、现场检查笔录一页无法记录完毕的应当附页,但同样要检查人员、记录人、当事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二、调查取证阶段

1.书证主要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函件、合同、协议、帐册等内容。

2.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实物。

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即常见的询问笔录(也包括证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类型的陈述材料)。

4.鉴定结论。

5.现场笔录。

三、整理填写材料准备结案阶段

1.全面整理材料

2.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即结案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填写报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阶段

(一)填写

(二)报请审批

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1.在法制机构和局长审批同意后,办案机构的承办人员应当以本机关(一般是本级工商局,特殊情况的案件除外)的名义填写。

2.送达 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

五、结案阶段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后并取得送达回证或邮寄挂号回执后,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比如将罚款交纳到了指定银行)应及时开出财政统一的收缴罚没款的收据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将收据案卷联粘贴好和整个案卷一并整理进行保管。

首先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进行相应的调查、审理工作。对于案件结果和案件事实比较清晰的,我国的相应行政单位予以判决,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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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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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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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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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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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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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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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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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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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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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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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证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四)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中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按期举行听证;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要求听证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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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政程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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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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