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94条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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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大家在生活中肯定都会遇到牵扯到法律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在是越来越健全了,对于违反法律的事情都是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就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其实非常多。那么刑诉法第94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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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在生活中肯定都会遇到牵扯到法律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在是越来越健全了,对于违反法律的事情都是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就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其实非常多。那么刑诉法第94条是什么意思?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  

2.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  

3.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  

4.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劳教人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应当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于日常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在上述机关中从事人事、后勤、研究的人员以及勤杂人员等,不负有上述四种职责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对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也不能只理解为直接或者具体的经办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劳教和社区矫正部门中对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负有某种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我们国家刑诉法第94条的规定基本上就是针对一些错误的手段来进行拘留措施的时候我们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其实也是有案例发生的,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需要有人民检察院的认可才可以,否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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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争议,实践中也颇感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里曾对此问题列出解决方案[1],但正式的条文中却未作出规定,留下法律适用上的空白。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益于实践之应用,为将来的立法提供些许参考意见。
一、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形,按《合同法》的规定可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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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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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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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两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适用上的疑义,因为合同法对撤销权、追认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于期间内行使则合同归于无效,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当然得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争议的是主要是第一种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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