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借贷或者其他涉及担保的交易里,不少人会找保证人来增加信用保障。然而,很多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就导致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到底这种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呢?下面就来详细解答。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王五作为一般保证人。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不能直接找王五要钱,而是要先起诉张三,等法院强制执行张三的财产后,仍不能还清债务,才能找王五承担剩余部分。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王五是连带责任保证人,那么李四既可以找张三还钱,也可以直接找王五还钱,王五不能以先找张三为由拒绝。
二、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的法律规定,之前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处理的。所以现在签订保证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的应对措施
如果债权人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如果已经签订了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合同,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无法偿还时,债权人要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再向保证人主张一般保证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账记录等。
四、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保证人,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也要注意,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况,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比如,王五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他可以向张三追偿他代为偿还的款项。
在未约定保证责任是一般还是连带的情况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涉及担保的交易中,都应该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如果在担保过程中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不妨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平台汇聚了众多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们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能为你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建议,帮你妥善解决担保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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