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轻律师崭露头角,多领域积累丰富经验
朱佳嫣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本科,开始在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她已展现出非凡的实力。她身兼数职,是宁波金石榴女律师维权服务站成员、X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XX区新业态劳动者“护蜂律师团”团员以及浙杭(宁波)“益+”公益部成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表现出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占比约60%,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
货物丢失起纠纷,承运方上诉欲脱责
浙江省宁波市的XX公司与慈溪XX公司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将价值57120元的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至河南XX公司。货物装车后,慈溪XX公司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在运输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王X”。XX公司支付运输费后,XX公司反映货物未送达。双方多次沟通,慈溪XX公司无法提供货交收货方的相关单据。一审法院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及利息。慈溪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他送货单可作为履行承运义务的凭据,该日送货单也应如此。
律师据理力争,一审坚定支持诉求
XX公司委托朱佳嫣律师代理此案。一审中,朱佳嫣律师指出,送货单仅能证明XX公司将货交付慈溪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收货方已收到货物,且支付运费不代表认可运输义务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慈溪XX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货交收货人,也无法说明货物下落,应视为货物丢失,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及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律师助力全额追损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朱佳嫣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为XX公司据理力争。法院认为,慈溪XX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货物交付收货方。“王X”在送货单的签名及XX公司支付运输费的事实,均无法证明慈溪XX公司完成运输义务。最终,法院驳回慈溪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朱佳嫣律师成功助力XX公司全额追损5.7万元。
秉持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朱佳嫣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细节。在这起货物丢失赔偿案中,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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