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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依据什么吊销营业执照?
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
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下列情形进行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七、企业因合并而终止。
八、国有企业属于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和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
综上所述,如果工商局在参阅法律的时候觉得有必要吊销营业执照才能够足以防范公司继续犯法的可能性就应当依照上述的不同规定做出决定,但是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工商局行政处罚的唯一途径,这只是针对较为严重的公司违法行为所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