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市外地人口工作的人数越来越多,在人们工作期间生病是难免的,用人单位应当让员工享受应有的病假待遇。那么,上海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病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按照当事人的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长进行计算。
一、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职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关于上海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主要内容,若您正好在申请病假,可以跟用人单位的病假工资发放数额进行对比,若是不一致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同时劳动者在平时工作时应当使用好《劳动法》的相关内容,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