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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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在我国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对这类违法犯罪的治理,主要还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那关于醉驾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关于醉驾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醉驾在我国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对这类违法犯罪的治理,主要还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那关于醉驾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但危险驾驶罪系新罪名,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在量刑上如何把握宽严政策,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为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起草原则

《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体现依法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要求。考虑到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够切实起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醉酒程度较高,在高风险路段醉酒驾驶,醉酒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逃避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检查等情形,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以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二是重点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部分尚不能解决的问题,留待条件成熟后再解决。《意见》对已达成共识的“醉酒”的含义和认定依据、“道路”和“机动车”的范围、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强制措施的适用等突出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的交通越来越发达,我国的道路安全也越来越复杂。我国为了解决醉驾对人民带来的伤害,对相应的违法者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保障了我国行人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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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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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今天在考试我有一个问题不是太清楚了,咨询一下。醉驾两高司法解释理解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醉驾两高司法解释理解,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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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司法解释是什么?
醉驾司法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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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醉驾司法解释:醉驾、毒驾、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这里主要涉及新法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旧法,这些属于交强险拒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限度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可以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新法是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度内要先行赔偿,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交通肇事逃逸,旧法中不属于交强险拒赔的情形,新法中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限度内赔偿,不追偿;无交强险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和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旧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⑵驾驶人醉酒驾车;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2012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最新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等发生交通事故,那些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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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前几天醉驾被抓了。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现在的2017醉驾司法解释都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酒驾处罚第一步:抽血。等待验血报告,大约四到五天时间。(根据当天酒醉状态,在血液报告没出来前,需找关系的抓紧时间)
酒驾处罚第二步:通知拿验血报告(交300元验血费)。根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小于80/mg的为酒驾,处罚结果:掉扣驾证六个月,罚金2000元。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为醉驾,处罚结果:掉销驾证,五年禁考驾证,由交警移交检察法,提起公诉。
酒驾处罚第三步: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后审(需交10000元保证金)。由派出所指定办理GPS手机号,并保持随打随接状态。此程序快点一天办完,慢点两天,根据个人情况,每天月26号到所里报到,并手写一份思想汇报。
酒驾处罚第四步: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约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酒驾处罚第五步:检察院下达起诉书。
酒驾处罚第六步:等待法院开庭宣判,十天到半个月。
酒驾处罚第七步:法院下达传票,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做社会调查,同时到司法局报到。
酒驾处罚第八步:司法局受权当地司法所做调查,视情况而定,快点两天,慢就不好说了。
酒驾处罚第九步: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调查报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议,法院根这些调查定刑。约要三到四天。
酒驾处罚第十步:法院下达判决书。
酒驾处罚第十一步:拿着判决书,找交警队办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后审,再凭保证金票居,到市局退还保证金。
酒驾处罚第十二步:服刑。整个事件带服完刑。(轻判)用时5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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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关于醉驾解释是什么
关于醉驾的解释就是因为喝酒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的具体标准是每一百毫升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醉驾已经按照危险驾驶罪入刑,迎来过往的车辆都有义务配合交警部门的检查,对涉嫌醉驾的要一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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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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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醉驾司法解释是什么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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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最新司法解释有什么?
通过检测,司机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80毫克就属于醉驾,醉驾现在已经列入了《刑法》,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仅要吊销司机的驾驶证,还要对司机判处拘役,约束司机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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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醉驾拘留后能保释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我国只有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保释制度是国外的一种制度。 2、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 3、根据醉驾的量刑标准,取保候审的成功几率较大。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醉驾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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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拘留多久能保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我国只有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保释制度是国外的一种制度。 2、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 3、根据醉驾的量刑标准,取保候审的成功几率较大。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醉驾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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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拘留可以保释吗
1、我国只有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保释制度是国外的一种制度。
2、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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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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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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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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