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王XX与某跑腿服务站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即时配送外卖订单服务,但服务站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2月18日,王XX送单时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王XX家属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二审判决确认,王XX与跑腿服务站自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12月1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7月12日,文山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XX为工伤(工亡)。
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跑腿服务站及原经营者曾X、现经营者杨X连带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等合计193万元。仲裁裁决跑腿服务站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万余元、丧葬补助金4.66万元、医疗费806.1元,驳回其他请求。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跑腿服务站及现经营者杨X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万余元、丧葬补助金4.66万元;支付父亲王某颜截至2024年12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46万余元,此后按年支付;驳回母亲王某丽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请求;驳回对原经营者曾X的连带责任请求。家属仍不服,上诉至文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伟律师代理家属参加二审。2025年,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刘伟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尽管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他通过举证实际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情况,最终让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奠定了基础。在劳动关系确认后,人社局依法认定工亡,家属得以主张工亡待遇。按照死亡时上一年(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的20倍计算,获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万余元;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767元的6个月计算,获赔4.66万元。法院认定父亲王某颜因病致残、无劳动能力且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王XX,支持其按月领取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30%(因低于社平60%,按社平60%计算基数),并随年份调整。母亲王某丽因有一定收入未获抚恤金,原经营者曾X的连带责任也未被支持。
遇到类似纠纷时,首先要注重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等。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权益。同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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