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与被告吴X、陈X就房屋买卖事宜产生争议。20XX年X月XX日,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经协商买房人变更为陆X并办理网签。陆X按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故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吴X、陈X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为陆X代理的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家事领域尤其是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处理上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面对此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陆X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指出被告主张解除合同无依据,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还说明陆X当庭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不存在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李同红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判断和完整的证据链,应对被告的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合意证据不足,且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成合同履行的原则,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在卖方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为由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定金收据、首付款凭证、贷款审批通知书等完整证据链,证明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精准运用“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的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李同红律师在此次案件中的表现,再次体现了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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