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与被告吴X、陈X就房屋买卖事宜产生了激烈的争议。20XX年X月XX日,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X某号房屋。后经协商,买房人变更为陆X,陆X也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并获得了银行贷款批准。然而,在2013年9月24日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因故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陆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长达二十余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在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面对此次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他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通过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陆X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针对被告主张的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同时,陆X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起纠纷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陆X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主张的解除合意证据不足,且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吴X、陈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X名下,陆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81万元支付给吴X、陈X,同时驳回陆X其他诉讼请求和吴X、陈X全部反诉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李同红律师在卖方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为由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运用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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