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一起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的产权争议案引发关注。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原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首付款,以刘XX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然而,关系破裂后,刘XX明确表示不再结婚并控制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返还婚戒,一审法院却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时,李同红律师登场。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就达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他和江律师接受李XX委托,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他指出一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忽视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李同红律师强调,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具有明确的共同购房意愿与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
为了证明李XX的出资情况,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同时,他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李同红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认为,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对涉案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共有方式,依法视为按份共有,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经核算,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虽然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本案终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更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参考价值,也再次展现了李同红律师在婚姻房产纠纷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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